(2024)陕0922执恢1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蔡中军与张友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友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蔡中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友文,男,198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云雾山镇板桥村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890204****。
执行案号:(2024)陕0922执恢118号
执行依据:(2021)陕092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37140元
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至执行完毕止。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友文名下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执行完毕的,申请人承诺按照20000元予以奖励。凡向本院举报张友文人员下落线索并被法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当即给予5000元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
举报联系电话:0915-6327802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