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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出租屋失火殃及楼上住户,房东和租客谁该赔偿?
6 天前   浏览:1372   来源:官方发布

出租屋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楼上,导致楼上住户房屋及财产受损。责任谁来担?看安康市一法院案例!

案情简介

一老旧小区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楼上住户秦某某家中,造成其财产损失。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秦某某将房东李某某及租客陈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经查,房东李某某2016年应陈某某要求更换电线后未再检查维护,租客陈某某长期使用电器却未及时发现隐患,且事发时房屋无人导致火情延误扑救。法院最终判决房东李某某承担30%责任、租客陈某某承担70%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负有房屋日常维修、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陈某某长期居住却未排查线路隐患,事发时路由器持续通电且房屋无人值守,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房屋使用人应具备对电气设备运行状态的基本判断能力,疏于管理即构成过失。李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虽依约提供设施,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定期安全检查义务,尤其对已使用7年的老旧线路未尽维护责任。出租人不能因合同约定转移全部风险,对房屋基础安全仍需承担兜底责任。

法官提醒

此案不仅是一起安全责任纠纷,更对公众理解租赁关系中权责边界、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火灾事故往往因疏忽大意酿成,租赁双方均需强化安全意识。

承租人安全使用系第一责任,需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离屋时关闭非必要电源,尤其警惕路由器等长期通电设备隐患。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法定注意义务,发现设施老化应及时通知房东维修并留存证据。

出租人负有设施安全的法定义务。老旧房屋应定期检修,并保留检修记录。合同中现状交付条款不排除对基础安全条件的保证责任,若因设施缺陷导致损失仍需承担责任。

安全防线需要共同筑牢。唯有每个人都成为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方能真正守护万家灯火。法官提醒,时值夏季用电高峰,市民务必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莫让侥幸心理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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